《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》规定,除法律、行政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外,企业、个体工商户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不得包含“金融”、“交易所”、“交易中心”、“理财”、“财富管理”、 “股权众筹”等字样或者内容。但在该《条例》生效(2021年5月1日)前,有大量公司在名称中使用“金融”“金融超市”等字样,公司名称或经营范围中使用上述字样,并不等于该公司开展的金融业务已经获得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。
案情回顾:
某信息咨询公司通过开办“金融超市”,未取得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,擅自对外发布吸收存款信息,以月息9厘的利息为诱饵,向社会不特定群众180余人吸收存款,涉案金额1700余万元。
作案手段:
一是企业名称使用“金融超市”字样。老百姓极易被迷惑,认为其是正规金融机构。
二是承诺“高息回报”。因承诺利息高于银行同期存款利息,老百姓极易被吸引。
案件警示:
金融行业是特许经营行业,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设立金融机构,不得从事或变相从事金融业务活动,不得无证经营或超范围经营;持牌金融机构必须经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、按照国家金融管理规定开展业务。请投资者不要盲目轻信公司名称高大上,应选择有相应金融业务资质的正规机构、正规渠道获取金融服务。具体可以登录金融管理部门网站、行业协会网站查询机构有关信息、或者向当地金融管理单位核实机构资质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