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长春大学学生网络安全管理规定
2015-12-21 16:25   审核人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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长春大学学生网络安全管理规定

第一章 总则

 

 

 

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计算机信息网络的管理,保障计算机信息交流的健康发展,保障良好的教学秩序及校园网络的运行安全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》、《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》,制定本规定。 

第二条 长春大学校区内的计算机信息网络的安全管理问题,依照本规定办理。 

第三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利用互联网危害国家安全,泄露国家秘密,不得侵犯国家的、社会的、集体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,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。 

第四条 学生违反国家、学校网络管理条例,视其情节轻重,在予学纪处分的同时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》给予相应处罚,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 

第二章 处罚的种类和标准

 

 

 

第五条 学生违反操作规程,影响各专业机房的正常秩序的,处50元以下罚款。 

第六条 学生私自提供网络服务,发展网络用户,为他人提供网络接口的,处50元以下罚款。 

第七条 通过网络宣扬封建迷信、淫秽色情、暴力凶杀、以及其他危害社会治安秩序 内容的信息,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。 

第八条 利用网络参加赌博、教唆犯罪、侮辱诽谤他人的,处 50元以上100以下罚款,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 

第九条 利用网络泄露国家机密、学校机密以及不为公众所知悉的商业信息,处50元以上100以下罚款,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 

第十条 制作、传播计算机病毒,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运行和功能发挥的,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,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 

第十一条 制作、张贴含有攻击人民民主专政、社会主义制度、攻击党和国家领导人,破坏民族团结等危害国家安全内容信息的,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,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 

第十二条 盗用网络资源,破坏网络系统,造成网络系统损坏的,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,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 

第三章 附则

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。 

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保卫处负责解释。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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